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宿迁高等师范学校水电管理制度

发布时间:2016-08-21文章来源: 浏览次数:

水电是学校教学、科研工作和师生生活等最基本的必不可缺少的物质资源。为加强管理,保证水电设备安全、正常运行,合理使用,减少浪费,维护正常的教学、科研和生活秩序,使全体师生养成安全用电、节约用电、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,依据《电力法》与《水资源管理法》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 
一、学校的水电设施包括水龙头、高低水箱、阀门、管道、消防栓、灯泡、日光灯、插座等是学校固定资产一部分,由总务处和使用部门共同管理,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,总务处负责维修和安全检查,并遵循“谁使用,谁保管,谁损坏,谁赔偿”的管理原则。
 
二、水电管理人员有权到各部门、各用户检查用水与用电情况,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其正常工作。水电管理人员应严守岗位,认真履行职责,明确为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,不断改善服务态度,提高服务质量。严禁以权谋私,违者从严处理。
 
三、水电设施维修管理,采用计划维修、巡回检修和用户保修相结合的管理办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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、自然损坏必须有旧物存在,经维修人员验证后,交旧领新,予以维修更换,没有旧物存在,按人为损坏或丢失论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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、人为损坏由责任人员负责修复或支付维修费用,并处50元罚金,交费后方予维修。丢失水电设施应按市场价赔偿,并支付安装费用,如损坏严重,无法修复,按丢失论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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、公共场所水、电设施自然损坏,由使用部门及时申报,经总务处批准后进行维护或更换。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赔偿,查不到责任人的,由使用人分摊损失。
 
四、任何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准使用电热器烧开水、做饭、取暖。违者没收电热设备,并给予1/瓦罚款或纪律处分。因教学、科研工作需要或特殊行业(医疗)等使用电热器具者,必须报校领导批准、总务处备案,发给使用许可证。不办理使用许可证者,按违者论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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、所有人员必须按水、电、暖设施的设计功能正确使用,禁止私拉乱扯电线违章使用,导致设施损坏,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追究其责任,拿出处理意见,经校领导批准后,由总务处维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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、各办公室、教室、宿舍的照明用电设施,均由学校统一安排,禁止擅自加装电灯或加大瓦数、插座。未经批准者,没收用电设施,并处50元罚金,造成损坏的,按违章使用论处。
 
五、各承包户用水、用电,均按表计量收取水电费。如发现偷用水、用电,一次罚款500元,两次两倍,依次类推。如果无故拖延不交水电费者,按用水、用电协议执行。
 
六、各部门办公室、教室、宿舍要节约用电、节约用水。水电设施损坏,及时申报维修,杜绝长明灯、长流水现象,做到人走灯灭,人走水停,杜绝“滴、漏、跑、冒”。水电维修人员、楼管员等加强责任心,认真检查。各部门应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节水、节电教育,对于长明灯、长流水现象,总务处不定期进行检查,并进行通报,情节严重者,每次给予50元罚金。造成损坏的,按违章使用论处。
 
七、各处室、系部办各种培训班,必须到总务处核定用水、电量,交纳水电费押金,办理用水电手续,否则不予供水电。
 
八、水、电费各种赔偿和罚金,均按总务处开具的交费通知单到学校财务处交纳。
 
九、以前所执行的水电管理办法,凡与本规定不符处,一律以本规定为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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