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 > 规章制度 > 正文

宿迁高等师范学校三产管理制度

发布时间:2016-08-21文章来源: 浏览次数:

一、商服房范围:特指超市、洗衣店、理发店、通讯服务部、书店、浴室等,各类承包人一名,作为承包的法人。

二、商服房承包人对各自商服店负责经营工作,对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保养和维修,使用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负责维修,维修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自理。

三、商服承包人实行合同化管理,不允许承包人私自改变经营方向和转包他人经营,严禁超范围经营。

四、各商服承包人每年按时向学校交纳合同承包费用。逾期按承包总金额每天千分之二收取滞纳金。

五、承包人需自己承担相应的经济、民事等责任,承包人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债权、债务、安全事故负全责,与学校无任何连带关系。

六、商务承包人自主经营、自负盈亏、自主用工,被聘用人员必须是持有公安部门开据相关证明的人员。

七、承包人自购设备、货物学校概不负责,合同结束后,必须无条件的全部撤出学校。

八、承包人在经营期间负责所承租地段的门前卫生、负责一切保卫措施,造成损失自己负责。

九、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由总务处负责全面领导、合法经营。

 

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:后勤处

友情链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