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宿迁高等师范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18-07-21文章来源: 浏览次数:

        

为规范学校食堂财务管理,加强会计核算,根据有关规定,结合我学校食堂管理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 

第一条 学校食堂应本着为师生服务的原则,规范学校伙食费的收支行为,合理控制饭菜价格,保证伙食质量,努力将食堂办成学生和教职工满意的服务性食堂。

 第二条 学校食堂实行独立核算,成立饮食服务中心,设置事务长、会计、出纳、采购、库管等工作岗位。账务做到日清月结,每月定期向学校报送食堂收支情况,月报表应向全校师生公示。 

  第三条  学校食堂师生伙食消费采用IC卡刷卡结算方式,要保证饭菜价格的稳定,不能随便调整饭菜价格。  所有收入必须及时存入学校食堂在银行开设的专户。

第四条 支出票据必须经采购员库管员---事务长---中心主任----财务总监---分管校长签字后,由会计进行账务报销处理。 

第五条 食堂支出要按下列事项分别办理: 

1  “伙食成本”(食堂为学生和教师提供服务而发生的直接成本性支出) 

“间接成本”(食堂为学生和教师提供服务而发生的间接成本性支出); 

“其他伙食成本”(食堂为职工、学校会议接待、对外提供服务而发生的伙食成本性支出);

“管理费用”(为食堂提供服务发生的劳务、维修、设备购置以及财务有关费用); 

“其他支出”(食堂发生的除以上成本费用外的其他支出)。 

2.购置固定资产支出在“管理费用”中列支;购入固定资产,经验收后列报支出,同时记入“固定资产”和“固定基金”科目。

 3.与食堂管理无关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不得在学校伙食账中列支。 

  第六四条 大宗物品采购(米、油、肉、面等)要实行公开招标或超市配送,选定证件齐全,物美价廉的户主来供应,从而降低采购成本。 

第七条 按月报送财务报表,公布食堂收支、结余情况,饮食服务中心应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,合理制定饮食成本核算和定价原则,控制利率,原则上控制在3 

第八条 食堂应设置“现金日记账”,食堂出纳人员根据原始凭证逐笔顺序登记。定期计算现金收入合计数、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,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,做到账款相符。  

第九条  食堂应设置“银行存款日记账”,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,按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登记,及时结出余额。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,每月至少核对一次。月终时,单位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,应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,做到账账相符。

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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